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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期末考试考场纪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07    作者:     点击:

各学院(系、部):

为严肃考试纪律,使校内考试更加透明和公开,防止和杜绝作弊行为的发生,各学院、系(部)教师要高度重视期末考试,对参加考试的学生宣讲考试纪律,加强诚信教育,并做到以下几点:

一.在黑板上书写以下内容:考试时间,考试科目,监考教师姓名,考试座位排序方式,监督电话:4187668,13932337559;

二.在考场上检查学生考试证件。各年级学生必须携带注册卡、身份证或学生证参加考试。无考试证件或证件不全的,一律不准参加考试;

三.监考老师告知学生以下行为视为作弊,一旦发现,上报教务处,填写《违纪、作弊通知单》,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进行相应处理,本科学生取消学士学位: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四.各二级学院、系(部)一定要做好教师的监考培训,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期末考试工作,确保考试的规范进行。监考老师应一前一后面向学生监考,忠于职守。监考期间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做闲聊、打电话、发短信、看书、低头或望向窗外等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离考场,不得带孩子进入考场。学校考试巡视人员一经发现监考教师有上述违规行为者,立即上报教务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通报批评或记教学事故。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巡视人员发现的学生违纪或作弊,除对学生做出相应的处理外,对其监考教师也给予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教务处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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